公民CH9檢驗
1.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選B )(2)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立法委員屬於中央民意代表,因此不得擁有雙重國籍。請問我國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擁有雙重國籍的立法意旨,主要在於下列何者? (A)賦予高道德標準,以作為人民表率 (B)要求效忠國家,並避免國家機密外洩 (C)領取國家薪俸者,不得擁有他國國籍 (D)我國採單一國籍,人民不得擁有雙重國籍。
問題:不是要請老解這題,而是想問:
------------這邊講的『公職人員』→不得擁有雙重國籍
的『公職人員』,是指政務官而已 or 政務官+事務官??!!
請公民大師詳細說明!!
感激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