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 作為對你的皇室的恩愛,我向所有我統治的王國和海港下令,接受任何英國商人作為我的朋友。他們可以在任何地方居住,享受無限制的自由。不論到達哪個海港,葡萄牙或其他人不准打擾他們,同時也可以無阻地與他們買賣ˋ運輸。(1615年)
資料二: 本法案明確區分「組織」的政治任務與商業活動。規定「組織」的政治活動,櫻當服從英國政府的命令。為了達到這個任務,本法案就印度事務建立了一個包括財政大臣ˋ一名國務大臣和四名由國王任命的樞密院顧問宮的管理委員會。(1784年)
資料三: 本法案確認「組織」占領的印度地盤的主權屬英國君主。該「組織」的特許狀被延長20年,但是除茶葉貿易與中國的貿易外,「組織」對印度貿易的壟斷被剝奪。除此之外必須將其貿易與地區帳務區分開來。(1813年)
(1)資料一應為哪兩國之間的書信往來?
(2)資料三中對中國的貿易主要以何種產品為主?
(3)剝奪此組織的壟斷貿易與其國內哪一階段的興盛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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